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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与货物运输有关情况的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06 浏览量:834
如实申报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情况是承运人准确、安全地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并交给收货人的前提。承运人通常也是凭借托运人填写的内容来了解货物的情况,制作运输单证,对运输途中的货物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根据托运人提供的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地址,向收货人交货。如果托运人不向承运人准确、全面地表明这些运输中必要的信息,可能对承运人造成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强调了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向承运人告知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一般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以下内容:
(1)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这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是很重要的,因为在运输合同中签订合同的一方托运人很多时候不是货物的接受方,接收方往往是与承运人并不相识的第三方,为了便于承运人及时交货,就需要托运人在运输开始之前向承运人在运单上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托运人在有的情况下,还应当向承运人表明“凭指示的收货人”的意思。这主要是针对在海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托运人在交付货物进行运输时,还没有确定货物给谁时,就在提单上写明“凭指示交付”的字样,也就是承运人凭托运人的指示交付或者提单持有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2)收货地点。这对承运人的正确运输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承运人不知道收货人的收货地点,也就无法在某个确定的地点进行交付货物,也就无法完成运输任务。
(3)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这里货物的性质是指货物的属性。表明这些情况,目的是便于承运人采取恰当的措施,避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
除了上面列举的各种情况外,托运人还应当向承运人准确提供货物运输必要的其他情况,如货物的表面情况、包装情况等。
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申报不实”是指托运人所提供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这里的“遗漏重要情况”是指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一些有关运输的重要情况,却没有提供。
向承运人准确、全面地表明运输必要的情况是托运人的义务,如果因为托运人不履行这项义务或者履行这项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承运人能够证明托运人对损失的产生有过错的,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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