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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改变服务标准后其相关义务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03 浏览量:854
(1)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在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应当完全履行客运合同的约定,为旅客提供符合其要求的客运服务。随着客运服务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承运人也根据旅客的不同需求提供了多层次的服务模式。而旅客也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层次的服务标准并承担相应的对价。因此,在客运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运人除了满足旅客按时到站的基本要求外,还负有对满足不同旅客多样化需求的合同义务。因此,当承运人与旅客达成客运合同,承诺旅客在支付相应票款的基础上为其提供符合票价的服务后,如果承运人未经旅客同意擅自降低服务标准时,其便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并应承担旅客退票或者减收票款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了旅客退票或者减收票款的选择权,旅客要求退票的,承运人应当退还旅客的全部票款;旅客要求减收票款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减收票款。
(2)承运人擅自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如果承运人未经旅客同意提高了服务标准,虽然此时旅客所获得的服务质量得到提升,但承运人为提升服务所做的额外投入属于承运人自愿负担的行为,并未征得旅客的同意,而且旅客可能并不需要提升后的服务,无论是从尊重合同约定的角度,还是尊重旅客选择权的角度,承运人均无权向旅客加收票款。
需要注意的是,改变服务标准不仅体现在变更运输工具上,而且还体现在诸如飞机或高铁在舱位舒适度、服务质量、餐饮标准等方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