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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坐的义务及客票挂失补办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03 浏览量:834
客票是旅客运输合同的证明,旅客持有的客票一般也就意味着其与承运人之间有运输关系的存在,旅客凭客票就可以要求承运人履行运输的义务。同时,旅客也负有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的义务,不得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所谓超程乘运就是旅客自行乘坐的到达地超过了客票指定的目的地。所谓越级乘坐就是指旅客自行乘坐超过客票指定的等级席位,如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买的是四等舱的客票,但他在船上自行占了三等舱的席位。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承运人对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行为的处理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向承运人补交票款。补足票款是乘客的义务,收取相应票款是承运人的权利。因此,承运人是否按规定向旅客追收相应票款,由承运人自行决定。第二,如果旅客不按规定补足票款的,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这里的拒绝运输是指承运人有权在适当的地点令其离开运输工具。当然在旅客拒不补足票款,承运人在适当地点令其离开运输工具后,承运人仍有权向旅客追偿。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承运人挂失补办的义务,即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比如,在水路旅客运输合同中,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