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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8-28   浏览量:691  
  


  建设工程的施工是指根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通过施工作业最终形成建设工程实体的建设。在建设勘察、设计的质量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状况最终取决于施工质量。这里所说的施工质量包括各类工程中土建工程的质量,也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质量。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这里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应作广义理解,它不仅包括工程质量不符合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标准,还应包括不符合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的规范标准等情形。因建筑工程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主要应包括下列情形:(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2)建筑工程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造成的质量问题。(3)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具体为:

  (1)发包人可以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对工程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

  (2)发包人提出无偿修理、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或者请求承包方支付合理的修复费用,而且对发包人的该项请求,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一般来说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合理修复费用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其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进行拆除、重新返工、修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人工费用等。对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修复费用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采用对质量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的方法予以确定。

  (3)如果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工程迟延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这里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发包人因逾期交付受到的损失,按照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减少价款、执行定金罚则等。发包人可以根据施工人违约程度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请求施工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

· 发包人对隐蔽工程的检查责任

· 发包人的检查权

· 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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