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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法定撤销的情形与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29   浏览量:1394  

  


  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不同点在于:第一,撤销赠与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第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受赠人的侵权行为达到严重侵害的程度,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严重侵害的程度主要从侵害行为后果判断,但是,无需达到已构成犯罪的程度。二是受侵害人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赠与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受赠人侵害的不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则不构成此事由。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包括两个条件: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其条件为:一是须为附义务的赠与,即赠与合同附了义务。二是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不存在无效、被撤销等情况。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对于上述三种情形,赠与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此一年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超过该期限未行使的,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附义务的赠与的概念及其特征

· 赠与人财产交付及财产毁损、灭失的责任

· 办理赠与财产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规定

· 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赎回权、出卖人再出卖权以及相关清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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