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供用电合同的主要内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27   浏览量:1374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供电方式,是指供电人以何种方式向用电人供电,包括主供电源、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供电方式以及委托转供电等内容。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供电质量,是指供电频率、电压和供电可靠性三项指标。频率(周波)质量,是以频率允许偏差来衡量;电压质量,是以电压的闪变、偏离额定值的幅度和电压正弦波畸变程度衡量;供电可靠性,是以供电企业对用户停电的时间及次数来衡量。用电时间是用电人有权使用电力的起止时间。

  (2)供电容量、地址、性质。用电容量,是供电人认定的用电人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以千伏安(千瓦)表示。用电地址是用电人使用电力的地址。用电性质包括用电人行业分类和用电分类,行业分类分为农业、工业、建筑业等七大类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用电分类分为大工业用电、非普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商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趸售用点和其他用电。

  (3)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计量方式是供电人如何计算用电人使用的电量,电价即电网销售电价,实行国家统一电价。电费是电力资源实现商品交换的货币形式,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记录,收取电费。

  (4)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在供用电合同中,双方应当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管理责任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于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供电人、用电人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

  供用电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除前四项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认为需要的事项,如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民法典该条对于合同内容的要求是提倡性和指导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如果供用电合同没有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供用电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的某些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 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 有偿合同的法律适用

· 拍卖方式买卖的法律适用

·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时的处理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07722 second(s) , 6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