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最基本的义务。
交付是指标的物占有的转移。民法理论将标的物的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拟制的交付两种。现实的交付即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如将出卖的商品直接交给买受人,将出卖房屋的钥匙交给买受人等等,都是现实交付。拟制的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替代现实的交付。这种拟制交付可以称为指示交付,它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提取标的物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最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
在交付标的物的同时,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其规则是:(1)动产买卖,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2)就船舶、航空器、车辆等特殊类型的动产,所有权一般也自交付之时起转移,但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所有权的转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3)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须依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尽管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但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 买卖合同的条款
· 买卖合同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