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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01   浏览量:916  
  


  在借款合同中,一般对偿还借款的期间都有明确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但是有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状况或者其他情况发生了变化,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不需要所借的资金,出现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提前还款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提前还款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是否经贷款人同意及利息如何计算等问题。其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提前还款没有约定的,提前还款不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可以不经贷款人的同意,利息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提前还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要求。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等于贷款人同意变更合同的履行期,因此,借款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期间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 关于还款期限的规定

· 借款人支付利息期限的规定

·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

· 赠与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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