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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及借款人协助监督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01 浏览量:771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此规定是要求借款人订立合同时履行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使贷款人能根据借款人的真实情况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以及如何确定借款合同的内容。但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不可能总处于订立合同时的状态,其经营状况会随着市场供求等因素不断变化,而这种变化又会直接影响到其财务状况。为了保证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借款,借款合同成立后,贷款人需要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行使一定的监督权。金融机构还需要对所提供的借款进行跟踪检查,以防止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的行为。因此,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这样贷款人就能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偿还借款的能力是否受到影响。
除了贷款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主动对借款人进行检查、监督外,借款人还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这些资料包括有关财务及盈利计划,会计、统计报表等内容。这些资料能真实的反映借款人现阶段的生产经营及财务资信状况,有助于贷款人正确、全面地做出判断,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