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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法定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29   浏览量:824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在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以下法定条件:

  (1)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如果自身的经济状况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赠与意思,实际上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多无诚意,赠与合同也无履行基础。

  (2)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济,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

  适用上述规定,实践中应注意两个问题:

  (1)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在合同成立之前,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已经显著恶化,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而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如果在合同成立之前,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已经显著恶化,纯粹为了商业目的宣传自身形象,而进行公益赠与,此类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不能简单的适用“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规定,如果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给受赠方造成的损失。

  (2)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不能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其理由是:①财产赠出后,时过境迁,如赠与的财产已消耗,再行返还已属困难。尤其是出于救灾、扶贫、助学等公益目的的捐赠,如果款物已用于捐赠项目,比如救灾物资已经分发,助学的款物已盖成“希望小学”,再行返还已不现实。②如果返还赠与物,将导致受赠人的生活、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对受赠人也是不公平的。③财产赠出后再请求返还,不利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稳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

· 赠与法定撤销的情形与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 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 有偿合同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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