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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出卖人的回收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21   浏览量:908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出卖人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负有回收义务:(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依照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

  当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由出卖人承担回收义务,出卖人可以自行回收,也可以委托第三人回收。回收标的物的费用,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出卖人负担,因为出卖人是负责回收的义务人,理应由其承担回收标的物的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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