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风险承担规则
一、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这是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如果委托人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或者根本不能履行时,势必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因此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或者所提供的资料有严重缺陷,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通常情况下,委托人不提供必要的资料,将会导致受托人无法开展工作。此时,受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实践中,委托人存在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约行为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应当补交报酬,并向受托人支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未经受托人同意,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使用受托人咨询报告和意见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披露的,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的,应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
二、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这是受托人的主要义务。受托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提交咨询报告的期限对于委托人至关重要,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给委托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此种情况下,应该根据委托人项目的实施造成的影响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受托人减收或者免收报酬。实践中,受托人在接到委托人提交的技术资料后,不进行调查论证,超过约定期限不提交咨询报告,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返还委托人已付的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
(2)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意味着提供的服务质量不达标,无法满足委托人的要求。此种情况势必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应当根据情况减收或者免收报酬。
上述规定的是受托人违反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实践中,如果受托人还存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违约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技术咨询合同涉及的决策风险责任
当事人可以在技术咨询合同中约定对咨询报告和意见的验收或者评价办法。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合乎实用的一般要求组织鉴定。咨询报告和意见经验收合格后,合同即告终止。委托人是否采纳以及如何采纳受托人作出的咨询报告或者意见,由委托人自行决策。受托人对委托人实施咨询报告或意见所受到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这样规定的理由是:
(1)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完成的咨询建议、设计方案、分析调查结论以及可行性报告等,是受托人根据自己掌握的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对技术项目进行的分析、论证和预测,只供委托人决策时选择参考,不是直接可以付诸实践的技术研究成果。
(2)技术咨询合同的履行具有滞后性,委托人是在受托人提交咨询报告或意见后,经过鉴别和取舍后才实施的。而社会客观情况是复杂多变的,此时的咨询报告或意见是否还能适应实际情况,起到指导实践的作用,尚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3)正确的咨询报告或意见付诸实施后,还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有时要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而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一般不参加委托人对技术项目的决策和实施,因此,受托人对委托人按照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并付诸实施所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有两种情况需要作例外处理,由受托人承担相应责任:一是受托人提交的咨询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没有科学依据,或者有明显的缺陷甚至错误,应当承担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二是依据自愿原则,合同明确约定由受托人承担风险责任的,由受托人承担。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等有明显错误或者缺陷情况下责任的承担。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等有明显错误或者缺陷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如果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等予以认可,受托人应该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接到受托人补正资料的通知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予以补正;委托人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并予补正的,发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2)对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或者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当事人一方引用、发表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责任承担。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当事人一方引用、发表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则可能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一般应择其一提起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密义务,当事人一方引用、发表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不认定为违约行为。当事人对有关技术资料和数据、咨询报告和意见的使用,应当理解为是当事人基于合同目的以合理方式的使用。如果使用行为构成对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或者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未约定保密义务,当事人一方引用、发表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不认定为违约行为,但侵害对方当事人对此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等有明显错误或者缺陷,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等予以认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补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并予补正的,发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