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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07 浏览量:706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一种法律事实。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为管理人,其事务受到管理或者服务的人为受益人,也称作本人。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即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1)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比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购置衣物,均不构成无因管理。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
管理人是否有法律上的义务,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如客观上本无义务,管理人误认为有义务而管理,仍成立无因管理;如客观上有义务,管理人误认为无义务而管理,则不成立无因管理。
(2)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从其动机看,管理人须是出于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主观动机而实施管理行为;从效果来看,由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归受益人所有,而非由管理人享有。如甲的一头羊走失,混入乙的羊群,乙不知其事,半年后,甲寻到后要求乙返还。此时,乙误将甲的事务当成自己事务管理,属于误信管理,缺乏管理意思,甲乙间不成立无因管理。
如果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在为自己利益的同时,也具有维护他人利益的意思,仍可成立无因管理。如邻居房屋失火而实施救助,虽有防止火势蔓延至自家房屋的考虑,但救火行为也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构成无因管理。
(3)管理他人事务。事务是指与人的生活利益相关、满足人的生活需要并能成为债务目的的事项。既可以是经济事务,也可以是非经济事务;既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务,也可以是有关人身的事务;既可以是一时性事务,也可以是继续性事务;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事务应符合以下条件:合法性,管理他人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公共利益的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不属于本人专属或非经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适合作为债的目的的事务,纯粹的宗教、道德、习俗和社会公益性质的事务不属于无因管理中的事务;事务须为私人事务,不包括公共事务。
管理应是积极的作为,纯粹的不作为不构成无因管理中的管理;管理的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表现为保存、利用、改良等行为,一般不包括为他人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的行为;管理行为为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行为能力。无因管理重在管理行为本身,只要管理人尽到了适当管理的义务,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这里的他人事务,必须在客观上可以确定为属于他人事务,是否属于他人的事务,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依据。管理人只要在事实上是在管理他人的事务,即或管理人当时并不能确切地知道该项事务的实际收益人,仍可成立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符合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的,在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管理人可以向受益人主张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损失补偿请求权。即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有权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
必要费用是指管理行为所不可缺的费用,即管理过程中直接支出的费用。是否构成必要费用,应当根据支出时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可以按照社会一般人完成相同管理行为所需支出的费用为标准。管理人在请求受益人偿还支出的费用时,也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该费用自支出时起的利息。
这里的损失是管理人除去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外的损失,仅限于实际发生的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管理人在管理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自身的损害,不在此列。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上述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本应属于不适法无因管理的范畴,管理人通常不仅不会被赋予特定的请求权,其行为还可能构成侵权。但是,有时受益人的意思本身是与法律相抵触的,或者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此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目的,法律使之发生适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即在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管理人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损失补偿请求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 不定期合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