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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04   浏览量:499  
  


  执行合伙事务既是合伙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是源于合伙人的身份资格,不是源于委托关系或者雇佣关系,不存在支付报酬或对价的问题。原则上,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

  当然,合伙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获得报酬,也可以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给予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的报酬进行补偿,这更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实践中,合伙人因执行合伙事务可能会支出一定费用,如因经营需要到外地出差而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费用等,对于因执行合伙事务而产生的正常开支,合伙人有权要求在合伙利润中支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合伙财产的规定

· 合伙人的出资义务

· 合伙合同的概念

· 行纪人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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