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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28   浏览量:575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其中,提供物业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为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接受物业服务并支付物业费的一方当事人为业主。

  (1)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是物业服务人提供约定的服务,业主支付约定的物业管理费即报酬。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对物的管理和秩序的管理。前者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的管理维护,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与管理、物业共用设备设施及其运行的维护与管理、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服务、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等。后者在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对区分所有权人进行社区服务管理,对业主和相关人员的行为进行管理。物业服务人还可提供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

  (2)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人。业主是指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基于与建筑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业主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享有对物业和相关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这些权利有些由单个业主享有和行使,有些只能通过业主大会来实现。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是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民事主体,我国法律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是法人。其他管理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以外的根据业主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主要包括管理单位住宅的房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3)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有权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并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人提供符合标准的物业服务。

  (4)物业服务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 中介人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规定

· 中介报酬的支付与中介费用的承担

· 中介人的报告义务和忠实义务

· 委托人应当预付费用、偿还费用并支付利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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