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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义务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23 浏览量:548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时,一般来说,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如果终止委托合同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情形时,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直到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为止。例如委托人死亡,委托人的继承人远在外国,一时不能赶回来,如果受托人不继续处理其事务,势必使委托人的继承人发生损害。受托人应继续处理至委托人的继承人能够接受时为止。
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也即此义务是特定情形下法律加之于受托人的特殊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受托人继续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时间节点是“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一旦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受托人无义务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继续处理事务后,合同约定报酬的,可以向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主张。同时,无论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如果受托人继续履行委托事务需要费用,可以请求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预付该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已经垫付了必要费用,可以请求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五条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共同委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