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储存期限不明确时提取仓储物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9   浏览量:616  
  


  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根据自己的储存能力和业务需要,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所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是指保管人预先通知提货,然后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以给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期限届至前提货即可。并不是在通知的当时就必须提取仓储物。例如保管人甲和存货人乙没有约定储存期间,但约定每天收取仓储费100元。在这种情况下,乙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仓储费按实际的储存日期确定。甲也可以随时请求乙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乙必要的准备时间,仓储费也是按实际的储存日期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 保管人在仓储物变质或者其他损坏情况下的通知义务

·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规定

· 仓单的性质及仓单的转让

·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01266 second(s) , 6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