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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成立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8   浏览量:517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也有的学者主张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这种主张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为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无论是存货人还是保管人都有商业营利的需要,特别是保管人就是以替他人储存、保管货物为业。保管人接受仓储物予以储存,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双方就是一种交易行为,如果规定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则不利于这种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 保管人留置权的规定

· 保管费支付期限的规定

· 消费保管的规定

· 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和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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