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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7 浏览量:562
在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管人在未征得寄存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即应当亲自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当保管人患病而不能亲自保管时,可以不经寄存人同意而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一项义务。保管人违反该义务,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使保管物因此造成损失,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保管物造成的损失强调的是基于保管人转保管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即:如果保管人不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而是自己亲自保管,就不会发生这种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