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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7   浏览量:562  
  


  在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管人在未征得寄存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即应当亲自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当保管人患病而不能亲自保管时,可以不经寄存人同意而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一项义务。保管人违反该义务,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使保管物因此造成损失,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保管物造成的损失强调的是基于保管人转保管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即:如果保管人不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而是自己亲自保管,就不会发生这种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保管人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 保管人交付保管凭证的规定

· 保管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 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相关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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