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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的主要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4 浏览量:558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的主要义务是:
(1)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
(2)让与人和许可人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在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中,上述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这是因为许可人一般都对该项技术秘密拥有权属,许可人就其拥有的技术秘密申请专利,这是许可人行使其技术秘密权利的一项法定权利,除了当事人自己放弃,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就是否允许许可人就所许可的技术秘密申请专利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不得申请专利的,那么,许可人就不能申请专利,否则,即构成违约。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原则及例外仅针对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在技术秘密转让的情形,让与人可能需要继续承担保密义务,但已不存在其可以再申请专利的可能。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