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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相关效力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4   浏览量:5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对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效力相关的两个问题作了解释:

  (1)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人有权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该发明创造。因为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就表明让与人不再享有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从而丧失一切实施的权利,而受让人则成为该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的新的所有人,并因此而取得该项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的一切财产权利,包括独占的实施、使用权利。因此,在专利权转让合同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人当然有权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该发明创造。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或者事后达成补充协议,允许让与人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照约定优先的原则处理,让与人可以继续实施该发明创造。

  (2)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即在后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先订立的相关实施、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

  实践中,让与人在与受让人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之前,即与他人订立了相关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如果让与人将该项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让与受让人后,此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就无效了,必然不利于保护在先受让人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社会经济法律关系的稳定,并且违背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原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四条  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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