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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1   浏览量:576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

  (1)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委托人应当提供全部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包括购买研究必需的设备仪器、研究资料、试验材料、能源、试制、安装以及情报资料等项费用。研究开发经费是委托开发合同履行所必需的费用,一般应当在合同成立后,研究工作开始前支付,也可以根据研究的进度分期支付,但不得影响研究开发工作的正常进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结算办法。合同约定按照实际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人应当补充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剩余时,研究开发人应当如数返还。如果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包干使用,那么结余经费应当归研究开发人所有,不足的经费由研究开发人自行解决。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结算办法,可以按照包干使用的办法,处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委托人向研究开发人支付的报酬,是指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与研究开发经费不同,它是研究开发人获得的劳动收入。合同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使用费和科研补贴的,可以不单列报酬。

  (2)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委托开发工作是研究开发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的,委托人应就研发活动提出具体的研究开发要求。只有委托人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以及研究开发人所要求的必要的技术背景资料,明确研发要求,并作好必要的协助工作,研究开发人的研究开发才能更好地满足其要求,实现合同的目的。

  但是,委托人为研究开发人提供有关资料,完成协作工作,只是为开发工作提供的辅助性协助,不能因此认为是参加了开发研究,将委托开发合同变为合作开发合同。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委托人还应当应研究开发人的要求,补充必要的背景资料,确认委托开发要求,但不得超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范围。

  (3)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委托开发合同履行后,委托人享有接受该项研究开发成果的权利。这也是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期接受这一成果。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方式、时间或者期限,便于合同及时履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 因技术成果出资、约定权属比例或者使用权比例等发生权属纠纷的处理

· 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而行使技术合同解除权时的催告期限

· 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无效后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

· 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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