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形式
合同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1)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的最大特点就是便于保存,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方便举证,有利于当事人主张权利,也便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审判、裁决。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价款或报酬数额较大的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书和合同确认书是典型的书面形式的合同,即“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书,是指记载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并签字盖章的文书。合同书有多种多样,有行业协会等制定的示范性合同文本,国际上也有通行的某种行业的标准文本,也有营业者提供的由营业者制订的格式合同文本,大量的还有双方当事人自己签订的合同文本。信件,即平时我们所说的书信。
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数据,视为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也不限于明确规定的这几类。凡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可以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一般用于集市的现货交易,或者金额不大的其他场合。其最大的优点是简单快捷,交易成本低。但口头形式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3)其他形式。这是指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未明确表示订立合同的合意,但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可以推定合同成立。如租赁房屋的合同,在租赁房屋的合同期满后,出租人未提出让承租人退房,承租人也未表示退房而是继续交房租,出租人仍然接受租金。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推定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再如,当乘客乘上公共汽车并达到目的地时,尽管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没有明示协议,但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推定运输合同成立。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合同解释的方法
· 合同的效力
· 合同的概念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