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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减损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13   浏览量:784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对方负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未尽到该义务的,构成对诚信原则的违反。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过错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负责。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此即减损规则。减损规则直接影响受损害方可获得的违约损害赔偿的数额。

  由于非违约方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尽管是自己的损失的扩大,但是减少的是违约方的赔偿责任,维护的是违约方的利益,因此,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非违约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防止损失扩大中支出合理费用的证据,请求违约方予以赔偿。

  适用减损规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违约方的违约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受损害方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2)受损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造成了损失扩大的后果;(3)受损害方对损失的扩大有过失;(4)扩大的损失与受损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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