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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效力与定金罚则的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12   浏览量:665  
  


  (1)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定金是由债务人在主合同债务履行前预先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起着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当债务人正常履行义务后,定金罚则的使用条件丧失,定金进而转为主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有权处分该权利,可以将其转为价款,用于清偿债务。该权利的行使是与履行主合同债务同时进行的。倘若债务人已经全部清偿了债务,债务人就有权收回定金。前一种可以视为消极的收回,债务人通过该行为可以防止自己现有财产的减少。后一种行为是积极的收回。

  (2)定金罚则。定金的基本功能是担保,这种担保功能是通过惩罚性规则,即定金罚则实现的。所谓定金罚则,是指定金制度中规定的对违约行为的处罚规则,具体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首先,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根本违约。即当事人根本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没有实施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未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主合同。虽有违约,但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其次,当合同债务不能履行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时,不履行者当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定金作为合同的担保也就不再发生效力,应当使其回复原状,收受定金一方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

  此外,在当事人都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一般认为不适用定金罚则,其违约损失可依据责任大小,依法适用违约金、赔偿金予以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违约金的调整

· 损失赔偿的范围和确认规则

· 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可并用损害赔偿的规定

· 合同终止后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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