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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销的要件、行使方式、效力及除外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07   浏览量:566  
 


  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给付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债的消灭制度。通常主张抵销一方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

  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两债权得以抵销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抵销。这种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抵销效力的权利,是形成权。行使抵销权,就是行使形成权,只要具备法定的抵销条件,一经当事人提出抵销的请求,抵销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法定抵销应当具备的要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比如,甲欠乙建设工程款200万元,乙第一次向甲购货欠款150万元,第二次购货欠50万元。甲可以以乙两次共欠其的200万元货款债权,抵销其欠乙的200万元工程款。

  (2)主动债权须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主动债权未到期,一般不得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即在主动债权到期的情况下,无论被动债权是否到期,均可以提出抵销。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但可以作为被动债权抵销。

  (3)双方所负债务必须都属于可抵销的债务。首先,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比如都是一级大米。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但如果以品质较高的标的物抵销品质较低的标的物,对于被动债权人来说,其权利并未受到影响,应当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其次,该债务不属于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二、法定抵销的除外情形

  (1)根据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这是指债务性质决定了若不清偿就不能实现债权目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此类情形主要有:①必须履行的债务不得抵销。比如应当支付给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不得用以抵销工人欠企业的债务。②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不得抵销。比如根据教学合同,乙校的张老师应去甲校讲授数学课一个月,而甲校的李老师也负有在乙校讲授一个月数学课的义务,讲课报酬相同。虽然是同种类债务,时间、报酬都相同,但由于张、李二人的讲授方法不可能相同,因此,双方的讲课债务不能抵销。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不得抵销,有此约定的债务不得抵销。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破产程序中,为公平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立法对抵销的适用作出了多项限制性规定。《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三、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方式

  (1)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2)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条件的抵销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才能实行,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抵销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不能实现。抵销附条件和附期限,使得抵销不确定,不符合设立抵销制度的目的,并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四、法定抵销的效力

  (1)抵销一经生效,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具体而言,在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互为相等的情况下,抵销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如果债务的数额大于抵销额,抵销不能消灭合同关系,而只是在抵销范围内减少债权。比如,甲公司尚未偿还乙公司20万元人民币到期债务,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20万元货款的债务也已届清偿期,双方协商一致将债务互为抵销,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如果乙公司应偿付甲公司50万元人民币货款,那么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债权相互抵销后,仍负有偿还3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其与甲的购销合同不能消灭。

  (2)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即相互间的债权溯及到可以为抵销时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四十三条明确,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

  此外,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43.【抵销】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 合同解除的效力

· 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及生效时间的确定

·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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