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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及生效时间的确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07   浏览量:611  
  


  一、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

  民法典没有采用“当然解除”制度,合同具备解除的条件,并不当然解除,须经解除权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1)通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选择口头通知、纸质信件、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不以书面形式为限。

  (2)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

  二、合同解除生效时间的确定

  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同意。即通知到达的时间即为合同解除的时间。具体为:

  (1)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权的,通知到达对方的时间为合同解除的时间。

  (2)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行使解除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支持该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主张的,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为合同的解除时间。

  三、附期限解除合同

  这种情况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解除权人在行使解除权通知对方时,可以在通知中确定条件或期限,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如果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则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即发生合同自动解除的效果,解除权人无需再向债务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四、确认合同解除之诉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分为两种情况:

  (1)非解除方当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认为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解除权人滥用解除权,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2)行使解除权方当事人在对方针对解除合同通知提出异议后,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解除行为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相对方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却又怠于提起确认行为效力之诉,从而损害解除权人的利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 合同的法定解除及其具体情形

· 约定解除合同的规定

· 主债务以外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清偿抵充

· 债权转让的范围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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