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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以外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清偿抵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04 浏览量:687
债务人除了履行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以下规则抵充:
首先,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其次,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顺序履行: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是指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包装费、汇费、登记费、公证费、通知费、执行费等。
(2)利息。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应当以已经产生的利息为限。
(3)主债务。
上述抵充顺序,均具有前一顺序对抗后一顺序的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 后合同义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