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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以外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清偿抵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04   浏览量:687  
  


  债务人除了履行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以下规则抵充:

  首先,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其次,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顺序履行: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是指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包装费、汇费、登记费、公证费、通知费、执行费等。

  (2)利息。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应当以已经产生的利息为限。

  (3)主债务。

  上述抵充顺序,均具有前一顺序对抗后一顺序的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 债权债务终止后债权的从权利一并消灭的规定

· 后合同义务的规定

· 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

·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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