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债权债务终止后债权的从权利一并消灭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04   浏览量:734  
  


  从权利,是指不能独立存在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也称附属权。从权利在效力上必须依附于主债权,不得脱离主权利而单独存在。权利人既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单独享有从权利。从权利的附属性表现为从权利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也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例如,担保物权、保证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在债的关系消灭时一并消灭。

  债权债务终止后债权的从权利一并消灭,这是一般规则。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暂不消灭。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

·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以及法律适用

· 债务转移后从债务随主债务一并转移的规定

· 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时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07445 second(s) , 6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