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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以及法律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03   浏览量:828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又称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这些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不同于权利转让和义务转让的是,它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处分,其转让的内容实际上包括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两部分内容。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后果,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产生出一种新的合同关系。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既包括了权利的转让,又包括义务的转移,因此应当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移义务的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即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进行转让前应当取得对方的意见,使对方能根据受让方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这种转让行为能否对自己的权利造成损害。只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如果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当事人就擅自一并转让权利和义务的,那么其转让行为无效,对方有权就转让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 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抗辨权和抵销权的规定

· 第三人加入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的规定

· 债务转移(免责的债务承担)的规定

· 债权人的代位保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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