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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抗辨权和抵销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03   浏览量:833  
  


  1.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的债务人取代了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其履行义务的责任。原债务人从合同关系中退出后,其享有的抗辩权由新债务人承受。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因债务的转移而消灭。债务的受让人取得的抗辩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1)法定的抗辩事由。例如,债务在未转移前发生的不可抗力,原债务人取得该抗辩权。

  (2) 在实际发生债的关系以后发生的债务人可据以对抗债权人的一切事由,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务巳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巳过的抗辩权等。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履行了债务,但是债权人还是要求其履行,债务人就可以履行完毕为由向债权人提出抗辩。

  2.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在债务转移的情形,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该债权并未随着此债务转移给第三人,也就是说该第三人并未享有对债权人的债权,这时根本不具备适用抵销的条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只能自己向债权人主张。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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