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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债务人抵销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01 浏览量:730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转让行为就生效。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也享有债权,同时该债权巳届清偿期,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受让人行使抵销权。即债务人应当向新的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其理由是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已从原合同关系中退出,而受让人承受了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成为合同新的债权人,因此,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行使抵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列举了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权的两种情形:
(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2)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