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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31   浏览量:680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具体为: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即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形下,除斥期间为一年。起算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即最长除斥期间为五年,该期间届满的,撤销权消灭,债权人不得再行主张。起算点为债务人处分其财产之日。

  对于无偿转让、低价转让或高价受让财产以及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情形,应为财产权属转移之日或实际承担责任之日, 将处分财产之日定位于实际履行之日而非意定之时,系因如此有利于查明客观事实,可有效防止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对于其他财产性权益的放弃等处分行为,因无实际的财产交付,应为合同签订之日或作出书面的意思表示之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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