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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28 浏览量:626
这里所称“当事人变化”,是指当事人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不因当事人的变化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1)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姓名、名称的变更,包括自然人姓名的变更、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的变更。当事人虽然变更了姓名、名称,但其自身并未发生实质变化,不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不产生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效果。因此,更名后的主体仍是合同的主体,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不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行为后果归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上述人员的变动,并没有改变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的主体仍为原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故此,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能因此不履行合同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