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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订货合同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16 浏览量:797
国家订货合同,是指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的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与有关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所谓国家订货,是由国家委托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用户直接向生产企业进行采购取得重要物资的一种订货方式,主要用于满足国家储备、调控市场、国防军工、重点建设以及救灾等其他特殊需要。指令性任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为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或为满足国家的某种特殊需要,强制要求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完成的生产或销售任务。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后,国家订货合同已不多见,但基于我国社会主义体制及实践的需求,国家订货制度仍然具有存在空间。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基于疫情防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国对防疫物资的生产、销售、下达指令性命令任务或者进行国家订货就非常有必要。结合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民法典完善了国家订货制度,明文规定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的需要,实行国家订货合同,同时还增设强制要约、强制承诺条款,为此类合同的签订及以及法律适用提供了法律准绳。
国家订货合同为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国家订货合同的签约主体是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即使公权力机关作为签约主体,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对合同内容经过平等协商确定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但是,国家订货合同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有关民事主体不能以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为由拒绝缔约,而是负有强制缔约义务。所谓强制缔约,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施加的与他人缔结合同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该民事主体不得拒绝订立该合同。强制缔约包括强制要约和强制承诺。具体而言:
(1)强制要约。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其一,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必须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民事主体发出及时合理的要约,且不得随意撤销,无正当理由也不得拒绝相对人的承诺。
(2)强制承诺。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违反该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四条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通过互联网等形式签订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 要约撤回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