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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13 浏览量:729
合同成立的实质判断标准是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但意思形成于当事人内心,如果不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他人无从判断。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了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即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具体而言: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是当事人对合同书的最终承认,是自愿接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也是当事人签署合同书的三种形式,除非有特别约定,只要有一种签署形式,就发生合同订立的效力。这也意味着,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是书面形式合同的构成要件。
(2)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此规则在学理上称为履行治愈规则,是指欠缺法定或约定形式要件的合同,因当事人履行的事实而补正地使本来无效的合同成为有效合同。如房屋买卖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买方已经交付了购房款,此时买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如果卖方接受,则合同成立。
基于同样的规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这里需要注意以下问题:首先,一方当事人履行的应是主要义务,而非次要义务。其次,只要是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即可,而不是双方均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第三,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为对方所接受,如果对方没有接受,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