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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海关监管的原则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11   浏览量:703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按照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根据我国目前的管理规定,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须通过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的形式向海关备案。

  (2)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设立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单耗标准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以海关公告形式对外发布。尚未公布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的实际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3)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4)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货物虽然原则上须复运出口,但由于各种原因,实际上还有内销、结转保税等其他经济用途。无论其流向如何,均应按终流向所确定的进出境用途办理相应的通关手续,并经核销后结关,这是海关监管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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