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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11   浏览量:756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赋予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根据海关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这里所称“国家有关规定”,包括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海关总署逐步规范了特殊监管区域监管的范围、办法、程序、细则和标准,使全国海关的特殊监管区域监管走上了有法可依、规范管理的轨道。如,《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等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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