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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收取检验费用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28   浏览量:844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同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但检查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因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向被检查人索取超过规定的数量样品或者收取检验费用的,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首先应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机关还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里讲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其他直接实施单位违法行为的人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第六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因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的顺序

·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物品行为的处罚

·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行为的处罚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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