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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适用范围、主体资质要求及适用期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04   浏览量:722  
  


  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规定范围内货物,可以先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以下统称《办法》)对集中申报通关方式作了具体规范。

  一、集中申报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三条规定,经海关备案,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1)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2)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3)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

  另外,中国境内其他地区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除海关另有规定以外,也比照本《办法》办理。集中申报方式只能作为解决特殊情况的一种特殊申报方式,不宜随意扩大。

  需要指出的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口岸进出口的货物,应当分别单独报关,不得集中申报。

  二、适用集中申报主体的资质要求

  集中申报的主体是具有特定资质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不具备集中申报的主体资格。

  (1)收发货人申请办理集中申报必须经海关备案,同时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担保,担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2)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适用C类或者D类管理类别的收发货人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三、集中申报的适用期间

  (1)在备案有效期内,收发货人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有效期限按照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有效期核定。

  (2)备案有效期届满可以延续。收发货人需要继续适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届满10日前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延期。

  (3)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担保情况发生变更,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的;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海关分类管理类别被降为C类或者D类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 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及申报日期的确定

· 进出口货物申报的主体资格、申报形式及应当交验的证件和有关单证

· 进出境货物接受海关监管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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