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集中申报的基本模式、期限、归并报关原则及税费申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04   浏览量:614  
  


  (1)集中申报的基本模式。集中申报基本模式分为“清单申报”和“报关单申报”两个阶段,即货物进出口时企业先采用清单申报,海关验放货物,事后企业对规定期限内进出口的货物集中累计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的模式。

  (2)集中申报的期限。经海关核准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收发货人,应当在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填制《集中申报清单》向海关申报。超过这一期限申报的,应当以报关单方式申报;构成滞报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滞报金。

  在集中申报之后,收发货人应当对一个月内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贸易货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税货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一般贸易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

  (3)集中申报货物的归并报关原则。归并为一张报关单的所有清单,在进出境口岸、经营单位、境内收发货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起运国(地区)、装货港、运抵国(地区)、运输方式栏目以及适用的税率、汇率方面必须保持一致,这些项目如果存在不一致,就必须分割为若干张报关单分别报关。

  (4)集中申报税费。海关按照接受清单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计征税费。海关对集中申报的货物以报关单上的“进出口日期”为准列入海关统计。此外,在报关单申报时,海关程序能够查找到清单申报的日期,并按照清单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计算税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 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及其适用

· 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及申报日期的确定

· 进出口货物申报的主体资格、申报形式及应当交验的证件和有关单证

· 报关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注册登记的基本程序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78011 second(s) , 68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