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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滞报金的计算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04 浏览量:647
进口货物滞报金是指进口货物收货人在货物进境后,未在海关法规定时限内向海关申报,海关按有关规定对其征收的费用。征收滞报金,是对拖延申报行为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其目的是督促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尽快按期申报,加快口岸货物的运输,保证国家应收的财政收入及早入库,提高通关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滞报金按日计征,其起征日为规定的申报时限的次日,截止日为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收。
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天数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五十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1)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2)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3)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后依法撤销原报关单电子数据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4)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的;(5)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
另外应当说明的是,滞报金起征日遇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按照调整后的情况确定滞报金的起征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三十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