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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及其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04   浏览量:654  
  


  “提前申报”是海关为了加速企业通关,在货到以前提前进行单证审核,使货物到港后就能提货的一项便捷通关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并且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1)提前申报的前提。与其他便捷通关措施一样,提前申报必须要与企业的资信状况相联系,所以企业进行提前申报的前提是“经海关批准”。提前申报一般要求进出口货物的舱单数据已传输到海关,并且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要素已确定无误。对于经过海关总署批准的便捷通关企业也可实行“无舱单的提前申报”,但这些企业的报关货物在海关放行时也必须核销舱单,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舱单至迟在海关放行前传输到海关。

  (2)提前申报的的时限要求。进口货物可以在货物起运后、抵港前,且进境舱单已传输到海关并经海关确认后(无舱单提前申报的情况除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可以向海关申报(包括电子申报和纸面申报);出口货物需在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申报。

  (3)提前申报的相关适用。验核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有效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率、汇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

  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者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且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 进出口货物申报的主体资格、申报形式及应当交验的证件和有关单证

· 进出境货物接受海关监管的期间

· 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

·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报关主体及其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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