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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的概念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14   浏览量:1318  
  

  根据公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证员是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即公证员是公证机构独立办理公证事项的专业人员。其职责是受理、承办具体的公证事项,草拟、出具公证文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公证员以行使公证证明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

  1995年,我国开始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执业资格制度是职业资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业实行的准入制度,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公证员即是法律规定的、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近50种执业人员之一。

  首先,应严格准入,建立科学、合理的公证员任用制度。为了保证公证功能的实现,公证法对公证员的法律知识、专业能力、业务表现、职业操守等都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规定公证员必须由具有专门职业素养的人担任。依照公证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担任公证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与此同时,考虑公证队伍的现状,为了吸引素质高、能力强、道德品质过硬的法律专业人士进入公证队伍,规定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也可以担任公证员。

  其次,公证员必须以公证为职业。一方面,公证员是在公证机构执业的法律工作者,必须严格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项,履行公证员的职责。另一方面,公证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公正地行使职责。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纠正。

  最后,公证员是以诚信为生命的特殊执业人员。公证服务虽然是有偿服务,但并不具有商业性,不能为获利而有任何的从权变通,更遑论掺杂使假、作伪行诈。公证员在其行使司法证明权的过程中,任何的不诚信行为都可能导致这种证明权的落空,使整个公证业的声誉蒙受损失。诚信应当是公证员最基本、最起码的素质,不具备这一素质,就不具备做一名公证员的资格。不管法律水平有多高,业务能力有多强,工作业绩有多好,都不能代替公证诚信这道门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六条 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证员是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公证员的配备数量,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确定。公证员配备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编制和核定,报司法部备案。

  第三条 公证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第四条 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公证员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 公证机构禁止性行为规定

· 公证机构非证明业务的范围

· 公证机构证明业务的范围

·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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