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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证明业务的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14   浏览量:1182  
  

  公证机构的证明是公证机构最主要、最基本的业务。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证机构证明业务有以下两类:

  一、自愿公证事项

  所谓自愿公证事项,是指公证程序的启动源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即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

  1.合同。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且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重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合同公证,可以有效地防止因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或者因合同条款不完善甚至内容违法等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保障交易安全。

  包括证明各种经济合同、技术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承包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联营合同、抵押合同、劳动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企业兼并合同等;也包括证明各种民事合同协议,如赠与合同、合伙协议、抚养协议、赡养协议、宅基地使用协议、赔偿协议、拆迁协议、财产分割协议、还款协议、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等。

  2.继承。继承是继承人依法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为了保证继承行为依法进行,预防继承和遗产分割纠纷,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继承人可以在继承遗产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这些行为均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大都涉及行为人处分民事权利等内容。行为人办理公证,可以增强行为的证据效力和公信力,更容易取信于他人,从而顺利达到实施这些行为的目的。

  4.财产分割。财产分割是财产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合伙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者受益的财产分割等。财产分割的形式一般为共有人达成的分割协议,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财产分割公证。

  5.招标投标、拍卖。招标投标、拍卖公证属于现场监督类公证。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公证等各类现场监督公证,对于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将起到重要作用。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公证,一般是为了证明某种特定的人身关系(尤其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这些事实虽然不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但对当事人的生活、生产、学习等活动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也是公证机构证明的重要对象。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这些属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当事人办理上述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通常是为了发往境外使用。在对外交往中,一国公民在向他国申请办理签证等事务时,经常被要求提供相关公证书,国家与国家之间一般都相互承认对方国家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的效力。

  8.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主要条件和重要文件之一,是确定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书。一般认为,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在相关法律中都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应当经公证人公证。办理公司章程公证,有利于确保章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利于依法加强对公设立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9.保全证据。保全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对于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事先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根据公证保全的证据的不同形式,保全证据公证通常可以分为:对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的保全公证;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计算机软件的保全公证;对行为过程的保全公证等。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是文书生效的必要条件和重要内容,是文书制作单位和个人对文书内容负责的书面意思表示和凭据。文书签名、印鉴、日期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的签字人的签字及日期和文书制作单位所加盖的印鉴及日期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上述文书主要包括: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驾驶证、声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等。文书的副本与原本相符,是指在同时存在文书原本和副本的情况下,经公证机构证明,确认文书的副本与原本相符,使得副本与原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文书的影印本与原本相符,是指公证机构通过证明,确认文书的影印本(即复印件)与原本相符,以便于为文书的使用人采证。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如民事法律行为中的票据背书公证、寄养行为公证、认领亲子公证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中的国籍公证、健康状况公证、不可抗力事件公证、海损公证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中的文书的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公证,以及专利注册证书公证、商标注册证书公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证,等等。对于这些公证申请事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公证的,只要符合真实合法原则,公证机构都可以办理。

  二、法定公证事项。所谓法定公证事项,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当事人依法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否则,如该事项为民事法律行为,则该行为将会因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形式要件,导致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定公证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地方性法规对此无权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公证机构名称管理规定

· 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和程序

· 公证机构的设立程序

· 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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