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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清算组成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9 浏览量:1142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的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公司法》第206条第2款所规定的清算组成员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职务违法行为,与清算组成员身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具体来说,清算组成员违法行为主要有: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收入;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所谓徇私舞弊,是指为徇个人私利或者亲友私情的行为。所谓利用职权谋取非法收入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的或者承办的事务的职权所造成的便利条件,谋求不合法的财产或者利益。所谓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对于清算组成员的上述行为,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对公司清算时隐匿财产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
·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未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行为的认定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