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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在公司清算时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8   浏览量:1388  
  

  一、清算组在公司清算时违法行为的认定

  清算组是指在公司解散后从事清算事务,处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等事务的执行人。清算组在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如果清算组不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非常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06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的违法行为有以下三种:

  (1)清算组不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根据《公司法》第188条的规定,报送清算报告是清算组的义务,清算组应当履行这一义务。如果清算组不履行义务,该作为而未作为,就是违法行为。

  (2)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的清算报告中隐瞒了重要事实。这是一种故意的违法行为。清算组在清算报告中隐瞒的重要事实,往往是对公司债务的隐瞒,会使公司债权人受到损害,因为一旦公司清算结束,注销公司登记,债权人再想实现自己的债权是比较复杂和困难的。

  (3)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的清算报告中有重大遗漏。这属于清算组的重大过失行为,非常有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对清算组在公司清算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

  对于清算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方式就是一种,即责令改正。如何责令改正,这要区别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对于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迅速及时地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对于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的,应当责令补报隐瞒了的重要事实;对于报送清算报告有重大遗漏的,应当责令补报遗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对公司清算时隐匿财产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

·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未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 对违反提取法定公积金规定的处罚

· 清算组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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