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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时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7   浏览量:109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此处的“清偿责任”应为清算义务人对债权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

  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清算义务人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按照上述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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