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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义务人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的民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7   浏览量:107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清算义务人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相应赔偿责任”应限定在清算义务人的不当行为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范围内。

  判定“相应”的范围应由清算义务人负举证责任,即如果清算义务人能够举证证明公司解散时的财产数额,其应当在该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即使未及时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所能获得的清偿也只能限定于该范围内,否则就有悖公司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而如果清算义务人没有证据证明公司解散时的财产数额,其就要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清算义务人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行为,包括以下几方面:(1)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2)清算义务人未履行如实陈述义务,以欺诈手段骗取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3)登记机关已经依清算义务人提供的虚假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手续。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灭失无法清算的民事责任

· 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民事责任

· 清算义务人的界定

· 公司公积金的提取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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