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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8   浏览量:1527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程序是:

  (1)签订发起人协议。该协议包括各个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认缴股份数额、认缴股份方式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义务。

  (2)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这主要是涉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制订公司章程。

  (4)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依法应当制作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向社会公开的募股承诺,是发起人向非特定人发出的募股意思,应实事求是的披露有关事实,它是发起人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必备文件,在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招股说明书才能公开公告。

  (6)发起人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股票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7)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聘请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8)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9)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七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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